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董氏委员会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董氏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SHIS COMMITTEE OF FUJIAN Dong's ORIGIN INSTITUTE,缩写为FJ.D.S.O.I,系省一级社团组织分机构,成立于2014年,创会会长董承耕,首届会长董水观。主管单位是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业务上受福建省民政厅民间团体管理局、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的管理和指导。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董氏委员会成员由福建省各地以及海内外热心董氏源流和董氏文化研究的学者、专家,董氏宗亲、社会团体组成的,以从事董氏源流和董氏文化研究,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拓展海内外宗亲联谊,共谋发展,造福桑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董氏作为华夏汉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自从帝舜封董父为鬷川(今山东定陶北)侯,还赐以董为姓氏。5000年来,繁衍昌盛,才俊辈出。尤其是唐宋时期数次自中原地区、浙江和江西迁入福建,在八闽大地生根开花,随后移居东南亚以及世界各地,享誉寰宇。形成富有影响性和独具特色的董氏族群和董氏文化。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董氏委员会将紧密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研究董氏源流、弘扬宗族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海西经济发展服务。同时,紧密联系海峡两岸同胞以及世界华人华侨,积极开展寻根探源服务,促进海内外姓氏文化交流,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应有贡献。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董氏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董氏委员会”(简称为福建省董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各地(含省外海外在福建工作的)从事董氏源流研究的专家学者及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人士、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以学术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以联谊为平台的群众性民间社团。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尊重社会道德风尚,高举团结、联合的旗帜,从事董氏文化研究、开展寻根探源、促进海内外董氏宗亲联谊交流、弘扬中华文化,增进乡情、亲情、友情,增强炎黄子孙凝聚力,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和福建省民政厅民管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州市梅峰宾馆北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开展董氏为主的姓氏文化学术研究,参加海内外各地举办的与姓氏源流研究有关的会议和交流活动。
(二)开展董氏源流和董仲舒先贤等的历史人物研究,设立学术委员会,直接为研究福建董氏文化发展服务。
(三)开展闽台两岸“五缘”:即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研究,加强与台湾董氏及相关民间组织联谊和交流,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服务,为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四)编辑出版有关董氏文化源流、海内外董氏活动和企业家风采的会刊,把历史留给我们宝贵的文化遗产、分派支系的脉络逐步理清,使长期历史形成的优秀道德传统、家风代代相传。
(五)筹集资金,建立福建董氏奖学助学、扶贫帮困基金,对本宗优生学生实行奖励,对贫困学生、特困家庭进行帮助。
(六)积极支持帮助董氏企业发展创造条件,筹办成立福建董氏企业家联谊会或商会,促进董氏经济文化事业发展。
(七)创办与姓氏文化有关的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首批团体会员由福建省《八闽汇谱》发起单位参加,赋于副会长单位待遇,以及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团体会员数量,在各地区建立分会。
第八条 申请入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为本会发展作出贡献。
(三)对本会业务有一定爱好和兴趣或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推动姓氏源流研究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可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具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每年为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为3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议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言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议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于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协和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的,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到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设监事会,协助会长对本会决议落实情况和财务等实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民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议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需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的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规程的修改,须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扣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5月11-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